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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江苏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第十批审查意见的公示

来源:发布时间:2014-04-08 17:17:57标签: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办对近期4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8日。 二、申报物业服务资质企业对我办的审查意见有异议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在公示期内,将陈述材料报市(县)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并加盖印章后,通过江苏省住房与房地产电子政务平台,将陈述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我办。逾期不予受理。若对审查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向我办咨询。 三、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和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来电或来信的方式向我办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电话反映情况的,请留下真实姓名以及联系方式;通过信件反映情况的,若以单位名义请加盖公章,若以个人名义请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四、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邮编:210000;联系电话:025-51869779,51836547。 1 江苏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核定贰级 不符合 1、核社保缴费凭证;2、建业村小区项目未明确物业类型。 2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贰级延续三年,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不符合 1、缺物业合同备案证明;2、未上传人员社保缴费凭证;3、刘红军、尤红杰为一代身份证不予认可;4、皇冠钻石双星花园项目合同未明确各物业类型建筑面积。 3 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贰级延续三年,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 不符合 1、缺物业合同备案证明;2、未上传个人社保缴费凭证;3、物业合同未明确物业类型,各类型物业混淆计算;4、浦口区康华新村项目合同过期未延续。 4 南京龙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贰级延续三年,变更法定代表人。 不符合 1、马敏、周凤云、庄严未上传社保缴费凭证;2、金王府、名嘉佳园、瀛洲湾项目合同未明确物业类型,湖东音乐苑、胜泰新寓项目合同过期未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