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公示公告 »
新闻正文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简化规范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程序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4-09-08 23:06:00标签:
关于简化规范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程序的通知

盐建许可〔2014〕1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并规范由我局核准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质申报材料的审查行为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在初审和核验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时要严格把关。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重点核查新申报企业的办公场所及生产加工厂房,主要负责人、企业三总师、经济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社会保险,以及与申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机械和检测设备等指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要重点核查有职称人员的身份证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拟建或在建项目等有关情况。

二、推进资质申报材料无纸化工作

1、取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上报函制度。

2、不再要求递交纸质的《申请表》和现场核查表。凡申请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首次申请、延续、重新核定等)时,经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并签署意见、加盖审查机关行政印章或有效专用章的《申请表》(整套),采用原件扫描方式,通过相应的资质申报平台进行递交;凡首次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及申报资质标准中要求具备生产加工场所的增项资质,各县(市、区)主管部门需出具现场核验情况表,并采用原件扫描方式,通过对应的资质申报平台进行递交。

3、由我局核准的变更事项,申报企业按照对应平台中变更事项的提示信息,携带所有资质证书原件到我局行政许可服务处窗口进行办理,不需再递交相关纸质材料。

4、实行材料无纸化申报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不必再派人报送企业资质申报的纸质材料。

三、严明重申资质申请规定

申请资质企业有被举报情况或在审查中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有疑点的,各县(市、区)应认真、严肃、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实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不得推荐上报,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其他申请事项,同时将有关责任人和企业违规行为记入诚信体系平台,限制其以其他名义申请企业资质;对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资质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以上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