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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权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05-21 15:58:58标签: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建房[2009]101号: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精神,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结合《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78号,以下简称278号公告)实施以来的有关情况,现就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一级资质企业初审工作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省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申报材料。按照资质申报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企业申报材料,确保材料齐备、清晰、有效、规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明确初审意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初审职责,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进行审查,明确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注明。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有特殊事项的,需专函说明。

  (三)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调整和规范申报事项

  (一)关于一级资质申报。在278号公告基础上,对申报材料作如下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

  1.将提交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调整为提交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证时提交。

  2.增加已竣工项目和在建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3.规范材料复印件盖章。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经过核验并盖章。根据具体材料和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盖章:

  (1)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社会机构出具的材料,加盖该机构公章;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2)省级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

  (3)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盖章要清晰。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相应印章。

  (二)关于一级资质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时,应参照一级资质申报的要求提交资料,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在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办理一级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关于一级资质变更。因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资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资质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http://www.mohurd.gov.cn)上公示的企业资质变更受理审核内容清单,资质证书提交和材料盖章的要求参照前述关于一级资质申报的规定。

  三、加强一级资质企业管理

  (一)加强动态监管。加强对一级资质企业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预售款监管、信用档案建立等方面,要发挥一级资质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级资质企业,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提出有关资质处理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完善评审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一级资质的申报和延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及时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对其中审批未通过的附相关原因说明。

  (三)严格资质证书管理。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等行为。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材料目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

  (八)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九)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二、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提交扫描件,必要时可提交原件。

  (二)要规范材料复印件盖章。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经过核验并盖章。根据具体材料和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盖章:

  1.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社会机构出具的材料,加盖该机构公章;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2.省级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省级主管部门核验章参考样式:


经 核 对 与 原 件 相 符
 

×××省住房和城乡

建 设 厅 核 验 章
 
审核人:×××
 



 

 3. 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盖章要清晰。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相应印章。

  (三)申报材料只需报1套,上报后一律不再退还。请省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需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备份、存档等工作。

  (四)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材料目录(一)项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

  2.综合卷:材料目录(二)、(三)(四)、(五)、(六)、(七)项和(九)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并成综合卷。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3.业绩卷(项目资料按单个项目组装):

  (1)近3年已竣工项目:材料目录(八)项中的“1.已竣工项目”资料及(九)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2)在建项目:材料目录(八)项中的“2.在建项目”资料。

  业绩卷的近3年已竣工项目业绩和在建项目业绩分别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4.综合卷、业绩卷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综合卷中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五)新核准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资质证书时,须提交全国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联络员(2人)登记表(表格样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诚信体系”栏目中下载),并领取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权的通知(桂建政务[2014]4号)


    
桂建政务〔2014〕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经研究,我厅决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权下放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厅制定《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权的方案》(见附件),请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方案认真做好接收工作。

二、请各市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67号)要求,落实责任人,抓好审批窗口平台建设,配备合理的工作人员,制定操作规范,确保该审批项目顺利接收。

三、请各市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要求,强化管理,确保该审批事项审批工作的规范、便民、高效运行。我厅将加强对各市实施审批情况进行督查,对于擅自增设、提高申报条件、群众投诉反映多、违规审批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对该市下放的审批权。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71—5595535,5595537,2366126。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权的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本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办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权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经研究,我厅决定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审批权下放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建房[2007]15号)。

第三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接收主体:各设区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2014年3月1日起,各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权限实施行政行为。

第六条  下放后的行政权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

设区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部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核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行政部门初审;一级资质核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

(三)资质初审。

⒈ 暂定资质的审批部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的初审部门。

⒉ 资质初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受理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发现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缺项或漏项,未达到资质申报要求的,应在受理同时书面通知企业补充完善;企业未补充相关材料的,初审部门应在初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申报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申报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3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四)验资证明(近6个月内);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企业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近一个月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核验原件);

(六)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八条  审查时限

(一)资质审批:20个工作日;

(二)资质初审:5个工作日;

(三)暂定资质延期:1个工作日。

第九条  纸质申报与网上申报同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仍实行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审批模式。全区统一使用现行网上资质管理系统处理申报及审查审批事宜,即使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gxcic.net)“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二)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各市在受理申报材料时,窗口工作人员还需使用“自治区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V3.0”进行受理登录,完成受理、审查、审批、出件、评价程序,接受自治区及当地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条  证书打印

(一)各审批部门通过使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完成审批后实行证书打印。

(二)全区统一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的资质证书,我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根据资质审批情况和实际需求统一组织资质证书的订购工作。

第十一条  对已取得暂定资质企业资质延期及资质证书变更问题

 (一)对原已取得暂定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资质到期延续核准,以及资质证书相关内容变更,由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⒈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延期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情况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企业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5)项目立项文件及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

⒉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资质证书(原件);

(4)需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如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验资报告;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变更登记表。

(注:上述材料核验原件,除资质证书外留存复印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原证书备注栏注明开发面积的,按原核定条件进行核准,可以继续注明原开发面积字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资质证书变更通过使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完成审批手续。同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还需使用“自治区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V3.0”进行受理登录,完成受理、审查、审批、出件、评价程序,接受自治区及当地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