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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财政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14-03-21 21:32:22标签:

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现并轨运行。财政部20日对外表示,为促进并轨顺利进行,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需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以及2014年以前的在建廉租住房。


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需整合的地方政府原廉租房建设资金包括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


通知指出,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原廉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各地发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但通知强调,为避免政府重复投资和补贴,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通知还要求省级财政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盘活政府存量资金。对于因资金拨付不及时或工程进度缓慢等原因形成的结余资金,要加快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项目已完成或租赁补贴已发放而形成的净结余资金,要相应减少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通知还强调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得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设备和交通工具、办公楼建设、对外投资等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