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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4-03-16 01:20:08标签: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建〔201356

 

 

关于加强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减少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商品房(包括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下同)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房屋建筑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二)已办理正式用电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建设供配电设施,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装表送电,不得以施工临时电源或外部转供电源供电;(三)给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四)雨水、污水实行分流,按规划要求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或自然水体)、污水排放系统,并经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五)住宅商品房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并正式供气。经燃气主管部门确认暂无供气条件的,应当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六)通信等端口敷设到位,住宅商品房的有线电视端口敷设到户;(七)绿化工程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完成相应范围内的绿化建设。确因季节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绿化种植的,在完成硬质景观的基础上,应当出具承诺书,在不迟于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建设;(八)功能照明设施安装完毕,工程质量和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并具备日常运营维护条件;(九)配建的人防工程按规范实施完成,并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十)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十一)住宅商品房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单位,非住宅商品房已落实日常运营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日常管理措施;(十二)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分期建设的,按照规划应配套的车库、物业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应落实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十三)项目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十四)国土部门的核验合格意见;(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二、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符合上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或投入使用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或投入使用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作出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三、实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公告制度。通过交付使用备案的商品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公告。

四、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取得《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作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

五、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对住宅商品房,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非住宅商品房,应当提供《非住宅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非住宅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六、未取得《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的初始登记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交付使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通报批评,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报请资质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八、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371日起执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一三年四月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