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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4-06-30 15:24:42标签: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苏人通[2004]68号

各市人事局、建设局(委),省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一)省人事厅、建设厅共同负责全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参与。各市的考试工作,由各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市协商确定。

  (三)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省人事厅、建设厅将根据国家确定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有关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管理及考核认定等办法由省人事厅、建设厅另行制定。

  (四)省建设厅统一规划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五)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事厅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省人事厅、建设厅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七)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建设厅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人事厅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八)建造师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4]61号),其接受的继续教育课程及学时应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二、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一)考核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按照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执行。

  (二)考核认定程序

  1.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部门申报,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2.各市建设、人事行政部门对本市申报人员进行审查后报省建设厅。经省建设厅审核,省人事厅复核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报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1.各市、各单位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

  2.各市审查时,应该认真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按规定报送的各类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3.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4.各市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5.考核认定工作联系单位:江苏省建设厅,联系人:吴庆康、陈曦,电话:025-84208381、84209076。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建设厅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