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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延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4-07-03 15:01:53标签:

 

苏建质安〔2012〕95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管理,全面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素质,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有关要求,现将全省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延期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复核范围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使用期为6年。在使用期内每两年按规定进行延期复核。复核合格的,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逾期未复核的或复核不合格的,证书自动注销。 
      二 、延期复核工作分工
      《操作资格证》延期复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省辖市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考核基地操作资格证延期复核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
      三、延期复核程序
      根据“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执业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需要参加延期复核《操作资格证》的企业﹙单位﹚向原考核取证的考核基地提交延期复核申请﹙申请表附表﹚及相关材料,由考核基地办理网上提交手续并汇总上报省辖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县属考核基地由县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查合格后由省辖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延期复核确认手续。延期复核申请﹙申请表附表﹚及相关材料由考核基地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保存时间为二年。
      四、延期复核内容
       (一)延期复核的基本内容 
        1、从业人员身体状况; 
        2、继续教育证明; 
        3、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章情况等。 
        4、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①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②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③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④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⑤未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的; 
       ⑥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延期复核提交的材料: 
      1、延期复核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近3个月内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4、继续教育证明。
      五、相关事宜
      1、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秩序,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结合操作资格证延期复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己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在首次报考中添加指纹识别系统。凡持有二代身份证的人员首次报考或延期复核操作资格证,都要进行身份证影象信息摄录工作。 
      2、对换证考核中已取得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操作资格证,在延期复核时需要转换具体车种司机操作资格证,应在办理延期复核申请时,由各考核基地与持证人员明确操作车种,延期复核合格后汇总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确认后,再到省建设信息中心进行系统信息转换。
      3、操作资格证复核延期合格的信息,将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系统中自动延期2年。操作资格证副证个人基本信息、复核日期打印及盖印手续由考核基地负责。资格证复核延期印章为“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件专用章”。

附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延期复核申请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