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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资质代办: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代办资质换证

来源:发布时间:2016-08-01 16:20:29标签:

  建筑企业资质就位过渡期规定

  一、自《规定》施行之日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 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 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三、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 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四、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五、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六、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七、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 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 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 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6. 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八、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