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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资质办理程序

来源:发布时间:2014-04-28 01:20:00标签:

 根据建设部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闽建法[2000]70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及闽建房[2004]102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可视经营情况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1年后根据企业的开发业绩由房地产管理系统于每年年检时自动核定最新资质等级。请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并注意有关事项:

    一、办理流程:

    1、 新办企业先登录福建省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fjjs.gov.cn)"房地产企业资质申报与年检专题",下载《福建省房地产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了解网上申报办法;

    2、 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信息锁;

    3、 使用信息锁按照操作说明将企业、项目的信息录入及资料原件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对要求填报的信息及应审材料原件扫描上传核对无误后,打印生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4、企业持申报表、应审材料原件及应审材料复印件一份(装订成册)到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对并进行受理确认,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后给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申报材料受理单》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使用信息锁通过网络系统查询办结情况,办结后凭《申报材料受理单》到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查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

    二、应审材料原件:

   (一)、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报告”文件(注明文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的《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印章--由房地产管理系统企业端打印;

   (三)、附本企业下列文件原件,同时复印一份供审批机关存档: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会议纪要或上级批文(外资企业需持外经局批文、批准证书);

   3、企业章程(经工商登记核定的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6、企业验资报告及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注:

   (1)注册资本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5%,且最低不少于200万元,实到资本不少于相应资质等级的最低标准;

   (2)本企业的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

    1) 若投资者为法人的,则提交投资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验资报告中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累计对外投资比例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若投资者为个人的,则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来源证明及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盖章);

    注:技术人员的要求:详见“福建省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核定标准”规定。

    8、(非必备条件)已取得本企业项目的项目用地批文或由土地部门签发有土地出让协议,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

    三、资质审批权限:

    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三级资质由设区市审批;

    四级资质、暂定资质(含注册资本在800万元以上的暂定资质)由县级(不含区)审批,其中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审批

    四、注意事项:

    1、日常系统数据的维护:企业必须将最新的开发建设资料、数据(含项目“五证”等内容)及时上报维护;

    2、房地产统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于每月29日前上网报送房地产统计月报;

    3、资质等级的核定:详见“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核定标准”及“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晋级办理程序”。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核定标准 

   一、一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 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 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 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 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 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 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

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注册资本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暂定资质:

    指新办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暂定资质条件按不低于三级资质标准的第1 、5、 6项规定执行(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可视经营情况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六、注册资本800万元以下的暂定资质:

    指新办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暂定资质条件按不低于四级资质标准的第1、4、5项规定执行(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可视经营情况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七、附件:开发企业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配备要求